培训变革一年间|足迹
推动马锡五审判方式,无不是在走原教旨主义,拷贝解放区的司法功能,作为政治的婢女。
因此,使用结论容易产生误解或者误导,所以用意见更为恰当,尽管有人提出鉴定意见不如鉴定人意见提法准确。四是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三是赋予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对事实的认定经历了一个由非理性向理性转变的过程。再次,新刑事诉讼法重大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凸显了证据合法性的意义。这一定义实现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赖以存在的载体。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二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从表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定义并不包括合法性的特征,但从其他条款的内容看,合法性则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病在于容易引入填鸭式教学误区,使得法学课堂教学变成单纯的知识灌输,影响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第二,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与实践应用相背离的教育当然不是成功的教育。我国当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大批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实践人才。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事关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大局,应当得到重视。
法律专业知识是进行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这有利于增加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也能够让学生在实践中深化理论知识,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
第三,必须具有相应的创新能力。不过,考虑到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有一个过程,因此,想完全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教学手段革新来实现实践性教学的任务,显然是不现实的。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目的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手段。如近年来,北师大法学两院就进行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尝试和创新。
(美国教育家杜威语)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状况,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第一,加强教学手段的改革,积极探索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实践应用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能力。进入 赵秉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人才 。高等学校教育(包括法学教育)亦如此。
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特别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对于如何培养人才,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科学人才观,克服在人才问题上的各种不合时宜的观念。总之,应用性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高等学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立足于实践,不断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积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真正的教育与其说是言辞,毋宁说是在实践。第二,这尤其是由法学学科的性质所决定的。创新性思维要求人们能够突出常规,跳出既定的思维定势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课程的设置与教学手段的革新有着密切联系。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的课程结构中增加一些实践课程。
第二,加强法学课程改革,不断探索新的实践课程。马克思曾经说过: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第三,加强法律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法律实践途径。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指引,法律实践的目标必定是盲目的,通过法律实践所获得的知识也必定十分零散、有限。
为此,北师大法学两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的一些基层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诸多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合作,建立法律实践基地,进一步丰富了学生的实践知识,提高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我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应当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教育的这种实践性决定了人才培养的应用型。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育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践活动。因此,一个学生要成为应用型法律人才,首先就必须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必须有相应的手段,否则目的和手段分离到什么程度,活动的意义就减少到什么程序,并使活动成为一种苦工,一个人只要有可能逃避就会逃避。
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中,培养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核心职能。急剧变化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思想环境和开放的社会环境对应用型人才的适应能力、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个法律人才只有充分具备了上述四个方面的能力和条件,才能称之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否则,必将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影响其法律应用能力的发挥。
并且一个人,只有在实践中运用能力,才能知道自己的能力。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将决定着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措施的选择。
第四,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能力。第三,这更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因此,加强法律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当然,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但并不是说理论性、创新性、国际性等人才特性就不应或不能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本,而不能本末倒置。
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一定的应对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俄国哲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语)离开了法律实践,法学学科的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新的转型期。为此,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必不可少。
(古罗马哲学家吕齐乌斯·安涅·塞涅卡语)法律人才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就必须增强自己在实践中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为此,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注重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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